各处室、校区、系部:
为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院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4号)规定执行,现将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资助对象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二、助学金申报手续以及发放程序
新生在入学后,要统一如实填报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户口本原件、城市居民低保证明等材料。由学校组织初审,公示无异议后,送主管部门复审后逐级上报。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一年发放10个月(寒暑假不享受),每月150元。助学金必须打入学生银行卡,严禁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由财政部门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不通过学校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服务或学费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三、不再享受助学金的学生情况
国家助学金主要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寒、暑假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进行短期培训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今后,我院学生离校实习有收入的学生和已就业的学生不再享受助学金,弹性学制学生助学金一律不再发放,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学生处会与就业处,严格把关,密切配合,由就业处提供学生已经实习有收入的和已就业学生名单,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短训学生一律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此通知精神由各系部负责传达到全体在校生,由招生办传达到秋季全体新生。
二○○八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