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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邢台技师学院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集体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规范党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正确性、民主化、可行性,特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
1.党委会为学院最高集体决策会议。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临时主持党委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委员参加。涉及有关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视会议内容需要,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3.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在会议之前提出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4.召开党委会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该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相关内容时由会务人员引导下进入会场,讨论完毕相关议题随即退场。
二、议题确定
1.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学院党政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交。经院务会议讨论研究须经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将议题和会议讨论的意见一并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党群工作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汇总,报送党委书记确定。
2.除较急事项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一天送发党委委员,认真阅读研究,以便会前作好充分议事准备。
3.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供党委会讨论决定时参考。
4.凡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事项,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决定。
三、议事原则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
4.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5.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6.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四、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方案和拟报请上级组织研究决策的事项。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3.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事项,包括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规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经费开支和财务预决算、内部机构设置、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等“三重一大”事项。
4.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5.学院院务会议研究的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6.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议事程序
1.党委会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讨论每个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2.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全体委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3.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投票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4.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成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6.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家属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实行回避制度。
7.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8.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并视情况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六、会议纪律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凡属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准对外传播。凡属应该保守秘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党委会的保密事项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该知道的人。未经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批准,个人不能查阅党委会记录。
七、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学院领导分工分别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2.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3.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负责,并向党委会作出汇报。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备的,要及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备。
4.党委会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由党群工作部负责,每季度在党委会上汇报一次党委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委决策和议定事项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党委决策,提高落实效果。
 
                                                                                                                                              201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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